关于印发《构筑施工企业掌管人及项目掌管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法子》的通知
建质[2011]11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出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治理的构筑施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出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切实加强构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治理工作,我部造订了《构筑施工企业掌管人及项目掌管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法子》。现印发给你们,请遵循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逐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构筑施工企业掌管人及项目掌管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法子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构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治理工作,凭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出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和有关律例划定,造订本法子。
第二条 本法子所称的构筑施工企业掌管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出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本法子所称的项目掌管人,是指工程项主张项目经理。
本法子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构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构筑施工企业该当成立企业掌管人及项目掌管人施工现场带班造度,并严格查核。
施工现场带班造杜爪明确其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查核赏罚等要求。
第四条 施工现场带班蕴含企业掌管人带班查抄和项目掌管人带班出产。
企业掌管人带班查抄是指由构筑施工企业掌管人带队执行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出产情况及项目掌管人带班出产情况的查抄。
项目掌管人带班出产是指项目掌管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主张质量安全出产活动。
第五条 构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掌管人及项目掌管人施工现场带班造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造度全面掌管。
第六条 构筑施工企业掌管人要定期带班查抄,每月查抄功夫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构筑施工企业掌管人带班查抄时,该当真做好查抄纪录,并别离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第七条 工程项目进行超过肯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门项工程施工时,构筑施工企业掌管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查抄。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掌管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地点地的分公司掌管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查抄。
本条所称“超过肯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门项工程”详见《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门项工程安全治理法子>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的划定。
第八条 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构筑施工企业掌管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查抄,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实时解除险情和隐患。
第九条 项目掌管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造度掌管。
项目掌管人在统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主张治理工作。
第十条 项目掌管人带班出产时,要全面把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出产情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节造,实时解除隐患。要当真做好带班出产纪录并具名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项目掌管人每月带班出产功夫不得少于本月施工功夫的80%。因其他事务需脱离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主张建设单元告假,经核准后方可脱离。脱离期间应委托项目有关掌管人掌管其表出时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构筑施工企业掌管人及项目掌管人施工现场带班造度的落实情况的查抄。对未执行带班造度的企业和人员,按有关划定处置;发生质量安全变乱的,要赐与企业划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查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工程项主张建设、监理等有关责任主体的施工现场带班要求应参照本法子执行。
第十四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遵循本法子造订执行细则。
第十五条 本法子自觉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