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卖力人及项目卖力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步伐》的通知
建质[2011]11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治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宁静生产事情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切实增强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质量宁静治理事情,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卖力人及项目卖力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步伐》。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建筑施工企业卖力人及项目卖力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步伐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宁静治理事情,凭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宁静生产事情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和有关规则划定,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 本步伐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卖力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宁静和生产事情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本步伐所称的项目卖力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本步伐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进行衡宇建筑和市政工程施事情业运动的场合。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卖力人及项目卖力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应明确其事情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要求。
第四条 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卖力人带班检查和项目卖力人带班生产。
企业卖力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卖力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宁静生产状况及项目卖力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项目卖力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卖力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宁静生产运动。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卖力人及项目卖力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卖力。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卖力人要按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事情日的25%。
建筑施工企业卖力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纪录,并划分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第七条 工程项目进行凌驾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卖力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关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卖力人因故不可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卖力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本条所称“凌驾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宁静治理步伐>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的划定。
第八条 工程项目泛起险情或发明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卖力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催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实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第九条 项目卖力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宁静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卖力。
项目卖力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担负一个工程项目的治理事情。
第十条 项目卖力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宁静生产状况,增强对重点部位、要害环节的控制,实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纪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项目卖力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卖力人卖力其外出时的日常事情。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应增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卖力人及项目卖力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未执行带班制度的企业和人员,按有关划定处理;爆发质量宁静事故的,要给予企业划定上限的经济处分,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的施工现场带班要求应参照本步伐执行。
第十四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可依照本步伐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步伐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