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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治理暂行法子》的通知

鄂建设规[2009]3号

2009-06-08湖北省建设厅1

各视注州、直管视注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
  为加强全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治理 ,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凭据《构筑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蹬仔关司法律规及有关技术尺度 ,结合我省现实 ,我厅组织造订了《湖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治理暂行法子》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循执行。
  附件:《湖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治理暂行法子》

  二○○九年六月三日

  抄送:厅办、政策律例处 ,省建管局 ,省质安总站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子2009年6月5日印发
附件:

  湖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治理暂行法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治理 ,保障建设工程质量 ,凭据《构筑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蹬仔关司法、律例及有关技术尺度 ,结合我省现实 ,造订本法子。
  第二条 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构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出产、运输和施工活动 ,以及执行对该活动的质量监督治理 ,应遵守本法子。
  第三条 本法子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下称商品混凝土) ,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凭据必要掺入的表加剂和掺和料等按肯定比例 ,在搅拌站经过计量、拌造后销售 ,并选取运输车在规按功夫内运至使用地址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商品混凝土质量执行统一监督治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掌管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混凝土质量执行监督治理。
  市(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商品混凝土质量具体执行监督治理。


第二章 根基划定

  第五条 商品混凝土出产企业应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宣告的资质证书 ,并在资质划定的领域内组织商品混凝土出产经营活动 ,未获得资质的不得出产销售商品混凝土。
  第六条 商品混凝土出产企业应设立质量治理部门和试验室(如设立商品混凝土搅拌分站的 ,必须独立设置试验室) ,应成立健全质量治理系统 ,并假造质量手册、法式文件和作业领导书及各项规章造度 ,确保质量治理系统有效运行。
  第七条 商品混凝土出产企业应对重要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和维建 ,维持设备无缺。搅拌计量设备的精杜爪切合国度有关尺度的划定。计量用具除按划定委托法定计量部门进行检定(或校准)表 ,还应做好企业的自检工作。
  第八条 商品混凝土出产企业应按划定建设相应专业技术人员 ,并持证上岗。商品混凝土出产企业质量治理部门应加强原资料和出产、运输过程的质量节造 ,保障商品混凝土供给质量。


第三章 出产和运输质量节造

  第九条 商品混凝土出产企业应按国度有关混凝土尺度、规范要求组织出产 ,对商品混凝土出产、运输过程质量掌管。
  第十条 商品混凝土出产企业应严格节造原资料(蕴含表加剂和掺合料)质量 ,做好原资料进场验收纪录(蕴含厂名或产地、品牌规格、数量、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有效期内质保书)。进场原资料取样和检验均应遵守国度有关规范、尺度划定 ,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商品混凝土出产企业应按有关技术尺度、供货合一致要求设计共同比。商品混凝土出产企业可凭据常用资料 ,通过系统试验造订出常用共同比表 ,但应定期验证或凭据资料的变动实时建改 ,商品混凝土共同比的调整应凭据充分、步骤正确、手续齐全。
  第十二条 商品混凝土共同比初次使用时应进行开盘鉴定 ,开盘鉴定由商品混凝土出产企业技术掌管人组织有关试验、质检、出产等部门人员参与?碳ㄓψ龊糜泄丶吐 ,合格后方可出产。
  第十三条 商品混凝土出产企业应定期对商品混凝土强度及其它机能进行统计分析 ,按国度有关划定节造商品混凝土质量 ,采取措施改进和提高质量治理水平及质量保障能力。
  第十四条 商品混凝土出产企业应科学调配运输车辆 ,保障商品混凝土供给的陆续性。商品混凝土运输过程中严禁加水。


第四章 交赋予验收

  第十五条 商品混凝土出产企业销售商品混凝土时 ,供需双方应按有关划定签定书面合同。商品混凝土出产企业应针对商品混凝土个性和要求 ,向施工单元进行技术交底 ,并提供使用说明书和施工当苦衷项等资料。
  第十六条 商品混凝土出厂检验由商品混凝土出产企业掌管。商品混凝土出产企业应 依照《预拌混凝土》(GB/T14902)划定 ,对出厂检验的商品混凝土强度试件进行留样、造作、养护和试验 ,并出具混凝土强度试验汇报。试件应予以清澈标识并逐一登记 ,试件编号应陆续 ,不得出现缺号、重号以及无标识的试件。
  第十七条 商品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 ,必须进行交货检验。
 。ㄒ唬┙换跫煅橛山ㄉ瑁嗬恚┑ピ橹┕さピ蜕唐坊炷脸霾笠倒餐。
 。ǘ)交货时 ,商品混凝土出产企业应向施工单元提供每车商品混凝土的发货单。
 。ㄈ┙换跫煅槿揭勒展扔泄爻叨取⒐娣都昂贤 ,确认商品混凝土的种类、类别、数量、质量指标等 ,并在发货单上具名。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ㄋ模┯糜诮换跫煅榈纳唐坊炷潦约应按有关尺度及见证取样划定进行取样、造作和养护 ,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其强度作为相应代表批量商品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的凭据。
 。ㄎ澹┦┕は殖〔坏昧粲形幢晔兜纳唐坊炷潦约 ,商品混凝土出产企业不得包办施工单元造作、养护商品混凝土试件。
  第十八条 商品混凝土出产企业在供货后应按合同规按功夫向施工单元提供“商品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和有关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第五章 施工质量节造

  第十九条 施工单元应依照规范要求和施工规划进行施工 ,对商品混凝土施工质量掌管。在商品混凝土浇筑过程中 ,商品混凝土出产企业或施工单元因故歇工 ,均应实时通知对方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条 商品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 ,任何人不得轻易加水或采取其它措施调换共同比。如确有必要进行坍落度调整的 ,必须由商品混凝土出产企业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元该当真推广职责 ,严格依照有关尺度、规范的要求对商品混凝土浇筑、养护、检验过程进行监理。重点工程或特殊部位商品混凝土施工 ,必要时监理单元可到商品混凝土出产企业进行现场监理。交货检验、商品混凝土浇筑时 ,监理单元应推广旁站监理的职责 ,对不切合要求的行为应实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施工、监理单元发现商品混凝土有质量问题 ,应实时上报工程地点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

第六章 监督治理

  第二十三条 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商品混凝土出产、运输和施工质量的监督治理。
  第二十四条 监督机构对商品混凝土出产质量和施工质量监督查抄时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陨唐坊炷脸霾笠抵柿恐卫硐低吃诵星榭鼋胁槌 ,必要时 ,可抽查其出产过程的有关资料和数据等;
 。ǘ)要求商品混凝土出产企业提供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ㄈ┳橹匝槟芰Ρ榷约霸柿虾突炷燎慷瘸檠煅;
 。ㄋ模┒陨唐坊炷潦┕ぶ柿拷屑喽匠椴;
 。ㄎ澹┓⑾植磺泻瞎扔泄厮痉晒婧统叨纫蟮奈侍馐 ,责令更正;
 。┢渌匾扇〉拇胧。
  第二十五条 监督人员对每次查抄的情况应做好纪录 ,对监督查抄中发现的问题应按划定权限进行处置 ,并督促整改;对违反有关司法律规划定的 ,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处罚 ,并将不良行为记入信誉档案后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元和幼我发现商品混凝土出产、运输和施工过程中有违反本法子的行为 ,均有权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投诉或举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接到投诉或举报后 ,应按有关法式和划定进行调查取证 ,并凭据查实的情况进行处置。
  第二十七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督治理中玩忽职守、滥用权柄、徇私舞弊的 ,依法赐与行政处罚;组成犯罪的 ,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地可结合现实造订执行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法子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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