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工商行政治理局,国务院有关部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山东、江苏省建管局:
为了增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署理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划定,我们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署理条约示范文本》(GF一2005—0215)(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
们,并对《示范文本》贯彻施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署理业务,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署理条约时,应参照《示范文本》订立条约,请各地区、各部分做好推行事情。
二、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署理条约的受托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宣布的招标署理资质证书。
三、《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一)《通用条款》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
(二)《专用条款》应凭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增补,但不得违反公正、公正原则。
四、《示范文本》由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卖力解释。施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实时反响给建设部建筑市场治理司和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市场规范治理司。
五、《示范文本》自二OO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建设工程招标署理条约(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