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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注册建造师治理法子》的通知

鄂建[2007]48号
  • 2007-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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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视注州、直管视注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构筑业企业:
  现将《湖北省注册建造师治理法子》印发给你们,请遵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实时与我厅联系。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注册建造师治理,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建设治理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构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北省构筑市场治理条例》、《注册建造师治理划定》等司法律规划定,结合我省现实,造订本法子。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持续教育和监督治理,合用本法子。
  第三条 本法子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查核认定或考试合格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依照本划定注册,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元项目掌管人及从事有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获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主张施工单元项目掌管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有关活动。
  第四条 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两个等级,其专衣粪别按建设部和人事部有关划定执行。
  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由省人民当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 省人民当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持续教育执行统一治理;省交通、水利、通讯蹬仔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全省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执行监督治理。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执行监督治理;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交通、水利、通讯蹬仔关部门在各自职责领域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执行监督治理。
  第二章 注 册
  第六条 注册建造师尝试注册执业治理造度。获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征询等单元的人员,该当通过聘用单元向单元工商注册地视注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中央在鄂和省管企业的人员直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初始注册时该当具备以下前提:
 。ㄒ唬┚楹巳隙ɑ蚩际院细窕竦米矢裰な;
 。ǘ)受聘于一个有关单元;
 。ㄈ┐锏匠中逃;
 。ㄋ模┟挥斜痉ㄗ拥谑逄跛星榫。
  第八条 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其中,涉及公路、港口与航路、水利水电、通讯与广电等专业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经审核后,有关部门将申报资料及审鉴定见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切合前提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鉴定执业印章编号。
  申请二级建造师注册的由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掌管受理和汇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公路、水利水电等专业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切合前提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形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依照本法子申请注册,并获得建设部统一体式的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的,方能够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九条 对申请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实现初审,并将申请资料和初鉴定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申请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该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实现审核,并将申请资料和审鉴定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有关部门审核的,有关部门应在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结束,并将审鉴定见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申请一级建造师调换注册、一连注册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审查结束,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申请二级建造师调换注册、一连注册的,视注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核结束,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10日内审批结束并作出版面决定。涉及有关部门审核的,有关部门应在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资料之日起,5日内审核结束,并将审鉴定见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自己生活、使用。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 初始注册者,应在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切合本专业持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提交下列资料:
 。ㄒ唬┳⒉峤ㄔ焓Τ跏甲⒉嵘昵氡砑白⒉嶂卫砘够ǖ牡缱游牡;
 。ǘ)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ㄈ┥昵肴擞肫赣玫ピ┒ǖ钠赣美投贤从〖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ㄋ模┯馄谏昵氤跏甲⒉岬,该当提供达到持续教育要求的证明资料。
  第十二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持续执业的,该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依照本法子的划定法式申请一连注册。一连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一连注册的,该当提交下列资料:
 。ㄒ唬┳⒉峤ㄔ焓σ涣⒉嵘昵氡砑白⒉嶂卫砘够ǖ牡缱游牡;
 。ǘ)原注册证书;
 。ㄈ┥昵肴擞肫赣玫ピ┒ǖ钠赣美投贤从〖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ㄋ模┥昵肴俗⒉嵊行谀诖锏匠中逃蟮闹っ髯柿。
  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调换执业单元的,该当与原聘用单元解除劳动关系,并依照本法子的划定法式解决调换注册手续,调换注册后仍一连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调换注册的,该当提交下列资料:
 。ㄒ唬┳⒉峤ㄔ焓Φ骰蛔⒉嵘昵氡砑白⒉嶂卫砘够ǖ牡缱游牡;
 。ǘ)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ㄈ┥昵肴擞胄缕赣玫ピ┒ǖ钠赣美投贤从〖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ㄋ模┕ぷ鞯鞫っ鳎ɑ蛘哂朐ピ獬投贤⑵赣煤贤狡诘闹っ魑募、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ㄎ澹┯行诼,还应提交实现持续教育的证明。
  第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必要增长执业专业的,应依照本法子划定法式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申请增项注册的,该当提交下列资料:
 。ㄒ唬┳⒉峤ㄔ焓υ鱿钭⒉嵘昵氡砑白⒉嶂卫砘够ǖ牡缱游牡;
 。ǘ)增项专业资格证书或考试合格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ㄈ┰⒉嶂な楹椭匆涤≌;
 。ㄋ模┯馄谏昵朐鱿钭⒉岬,该当提供达到增项专业持续教育要求的证明资料。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景之一的,不予受理或注册:
 。ㄒ唬┎挥涤衅肴袷滦形芰Φ;
 。ǘ)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元注册的;
 。ㄈ┪创锏阶⒉峤ㄔ焓Τ中逃蟮;
 。ㄋ模┦艿叫淌麓Ψ,刑事处罚尚未执行结束的;
 。ㄎ澹┮蛑匆祷疃艿叫淌麓Ψ,自刑事处罚执行结束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蚯跋罨ㄒ员淼脑蚴艿叫淌麓Ψ,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ㄆ撸┍怀烦⒉嶂な,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ò耍┰谏昵胱⒉嶂涨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掌管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变乱的;
 。ň牛┥昵肴说钠赣玫ピ磺泻献⒉岬ピ蟮;
 。ㄊ┐呵锍65周岁的;
 。ㄊ唬┧痉ā⒙衫ú挥枳⒉岬钠渌榫。
  第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景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ㄒ唬┢赣玫ピ撇;
 。ǘ)聘用单元被撤除交易牌照的;
 。ㄈ┢赣玫ピ怀烦蛘叱坊刈手手な榈;
 。ㄋ模┮延肫赣玫ピ獬投ㄆ赣茫┖贤叵档;
 。ㄎ澹┳⒉嵊行诼椅匆涣⒉岬;
 。┐呵锍65周岁的;
 。ㄆ撸╅婷虿挥涤衅肴袷滦形芰Φ;
 。ò耍┢渌贾伦⒉崾У那榫。
  第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景之一的,自己和聘用单元该当实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并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元和幼我有权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该当实时奉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该当解决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布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ㄒ唬┯斜痉ㄗ拥谑跛星榫胺⑸;
 。ǘ)申请注销注册的;
 。ㄈ┮婪ū怀废⒉岬;
 。ㄋ模┮婪ū怀烦⒉嶂な榈;
 。ㄎ澹┦艿叫淌麓Ψ5;
 。┧痉ā⒙衫ǜ玫弊⑾⒉岬钠渌榫。
  第十八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在重新具备注册前提后,可按本法子的划定法式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手续解决,并提供申请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全数持续教育学时的进建证明。
  申请重新注册的,该当提交下列资料:
 。ㄒ唬┳⒉峤ㄔ焓χ匦伦⒉嵘昵氡砑白⒉嶂卫砘够ǖ牡缱游牡;
 。ǘ)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ㄈ┥昵肴擞肫赣玫ピ┒ǖ钠赣美投贤从〖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ㄋ模┐锏匠中逃蟮闹っ髯柿。
  第十九条 注册建造师因失落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需补办的,该当持在公家媒体上登载的失落申明的证明,按本法子的划定法式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并应提交下列资料:
 。ㄒ唬┳⒉峤ㄔ焓ψ⒉嶂な椤⒅匆涤≌率洳拱焐昵氡;
 。ǘ)身份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ㄈ┦〖兑陨媳ㄖ降窃氐氖渖昝髟。
  第二十条 注册建造师因污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需更换的,该当持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更换。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结更换手续后,核发新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同时收回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第三章 执 业
  第二十一条 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该当受聘于一个拥有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征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元,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担任施工单元项目掌管人的,该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拥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第二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领域依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尺度》执行。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元项目掌管人。
  注册建造师能够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治理或施工治理,建设工程项目治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征询,以及司法、行政律例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治理文件,该当由注册建造师具名并加盖执业印章。
  施工单元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具名盖章。
  第二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证明,只限自己使用,不得转借、让渡、仿造、涂改。
  第二十五条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该当达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持续教育要求。
  持续教育依照注册建造师专衣粪别设置,分为必建课和选建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经持续教育达到合格尺度的,宣告持续教育合格证书。
  持续教育的具体要求另行造订。
  第四章 权势和使命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势:
 。ㄒ唬┦褂米⒉峤ㄔ焓Τ坪;
 。ǘ)在划定领域内从事执业活动;
 。ㄈ┰谧约褐匆祷疃行纬傻奈募上具名并加盖执业印章;
 。ㄋ模┥詈褪褂米约旱淖⒉嶂な楹椭匆涤≌;
 。ㄎ澹┒宰约旱闹匆祷疃汹故秃捅缁;
 。┙邮艹中逃;
 。ㄆ撸┗竦孟嘤Φ睦投ù;
 。ò耍┒约雍ψ约喝ㄊ频男形猩晔。
  第二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该当推广下列使命:
 。ㄒ唬┳袷厮痉ā⒙衫陀泄刂卫砘,遵守职业路德;
 。ǘ)执行技术尺度、规范和规程;
 。ㄈ┍U现匆祷疃删偷闹柿,并承担相应责任;
 。ㄋ模┙邮艹中逃,致力提高执业水准;
 。ㄎ澹┦鼐稍谥匆抵兄さ墓劝旅睾退说拿骋住⒓际醯劝旅;
 。┯氲笔氯擞欣叵档,该当自动回避;
 。ㄆ撸┬⒉嶂卫砘厥迪钟泄毓ぷ。
  第二十八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ㄒ唬┎煌乒阕⒉峤ㄔ焓κ姑;
 。ǘ)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用度表的其他利益;
 。ㄈ┰谥匆倒讨兄葱忻骋谆呗;
 。ㄋ模┣┦鹩行槲奔吐嫉炔缓细竦奈募;
 。ㄎ澹┰市硭艘宰约旱拿宕邮轮匆祷疃;
 。┩痹诹礁龌蛘吡礁鲆陨系ピ芷富蛘咧匆;
 。ㄆ撸┩扛摹⒌孤簟⒊鲎狻⒊鼋杌蛞云渌缶址阜ㄈ枚勺矢裰な椤⒆⒉嶂な楹椭匆涤≌;
 。ò耍┏鲋匆盗煊蚝推赣玫ピ滴窳煊蚰诖邮轮匆祷疃;
 。ň牛┧痉ā⒙衫⒐嬲虏蝗莸钠渌形。
  第五章 监督治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该当遵循有关司法、律例和本划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持续教育执行监督查抄。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推广监督查抄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蟊徊槌嗽背鍪咀⒉嶂な;
 。ǘ)要求被查抄人员地点聘用单元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有关业务文档;
 。ㄈ┚陀泄匚侍庋是┦鹞募的人员;
 。ㄋ模┚勒シ从泄厮痉ā⒙衫⒈净肮こ坛叨裙娣兜男形。
  第三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有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该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置了局奉告注册机关;依法该当撤销注册的,该当将违法事实、处置建议及有关资料报注册机关。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景之一的,注册机关凭据权柄或者凭据利害关系人的要求,能够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ㄒ唬┳⒉峄毓ぷ魅嗽崩挠萌ū⑼婧鲋笆刈鞒鲎加枳⒉嵝砜傻;
 。ǘ)超过法定权柄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ㄈ┪シ捶ǘǚㄊ阶鞒鲎加枳⒉嵝砜傻;
 。ㄋ模┒圆磺泻戏ǘㄇ疤岬纳昵肴诵孀⒉嶂な楹椭匆涤≌碌;
 。ㄎ澹┮婪芄怀废⒉岬钠渌榫。
  申请人以糊弄、贿赂等不正当伎俩获准注册的,该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三条 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元该当依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正确、齐全的注册建造师信誉档案信息。
  注册建造师信誉档案该当蕴含注册建造师的根基情况、业绩、优良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置、行政处罚等情况该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誉档案。
  注册建造师信誉档案信息依照有关划定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 司法责任
  第三十四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伪资料申请注册的,注册治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赐与忠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三十五条 以糊弄、贿赂等不正当伎俩获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处以 ?。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划定,未获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元项目掌管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有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赐与忠告,责令终场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划定,未解决调换注册而持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期限更正;逾期不更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划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赐与忠告,责令更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划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元未依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誉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期限更正;逾期未更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第四十条 聘用单元为申请人提供虚伪注册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赐与忠告,责令期限更正;逾期未更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治理工作中,有下列情景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更正,对直接掌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ㄒ唬┒圆磺泻戏ǘㄇ疤岬纳昵肴俗加枳⒉岬;
 。ǘ)对切合法定前提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ㄈ┒郧泻戏ǘㄇ疤岬纳昵氩挥枋芾砘蛘呶丛诜ǘㄆ谙弈诔跎蠼崾;
 。ㄋ模├弥拔裆系姆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益处的;
 。ㄎ澹┎灰婪ㄍ乒慵喽街卫碇霸鸹蛘呒喽讲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法子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掌管诠释。
  第四十三条 本法子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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