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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质罚字[2007]12号

建质罚字[2007]第12号

2007-07-27凯时网站监理1

被处罚人: 万成
工作单元:荆门精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万成:
  2006年6月14日16时30分左右,由你担任项目总监的浙江桐乡市河山伟国针织有限公司2#车间工地,发生一路塔吊倒塌变乱,造成1人殒命、2人重伤。
  变乱发生后,由桐乡市安全出产监督治理局牵头组成变乱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测、调查取证,查了然变乱的原因,提出了变乱调查汇报。2006年7月3日,桐乡市安全出产监督治理局在《关于桐乡市华立建设有限公司“6.14”构筑塔吊倒塌变乱的调查汇报》(桐安监[2006]32号)中,认定该变乱是一路责任变乱。你作为工程项目总监,未有效推广总监职责,执行造度划定不严,未对从事塔吊拆卸作业的施工单元是否假造专项规划的情况进行把关和审查,对这起变乱负有责任。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划定,我部于2007年1月31日向你发出了《建设部行政处罚听证奉告书》(建质罚听告字[2007]12号),并于2月8日收到你的投递回证,你在划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凭据《建设工程安全出产治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划定,我部决定赐与你终场执业6个月的处罚。请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正本通过浙江省建设厅到建设部解决终场执业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七年仲春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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