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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质罚字[2007]第30号

2007-08-24凯时网站监理1

被 处罚 人:临汾市置恒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德谦
地      址:临汾市金光路40--1号  邮编:065000
临汾市置恒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006年12月3日晚16时左右,你公司监理的临汾市西表环污水提升泵站从属排水管路工程发生一路中毒变乱,造成3人殒命。
  变乱发生后,由临汾市安全出产监督治理局牵头组成变乱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测、调查取证,查了然变乱的原因,提出了变乱调查汇报。2007年3月6日,临汾市安全出产监督治理局在《临汾市西表环污水提升泵站从属工程“12.3”重大殒命变乱调查汇报》中认定这是一路责任变乱。你公司未当真推广监理职责,发现变乱隐患未实时要求施工单元终场施工,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未依照国度有关司法、律例和工程建设强造性尺度执行监理,对变乱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划定,我部于2007年7月9日向你单元发出了《建设部行政处罚听证奉告书》(建质罚听告字[2007]30号),并于7月24日收到你公司的投递回证,你公司在划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凭据《建设工程安全出产治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划定,我部决定赐与你公司破产整顿3个月的行政处罚,处罚功夫自我部做出《建设部行政处罚决定书》投递之日起起头推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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