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行政处分决定书 建质罚字[2007]第27号
- 2007-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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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处分 人:深圳市竣迪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科如
地 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2118号建设集团大厦A座11层
邮编:518001
深圳市竣迪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006年9月1日晚23时左右,你公司监理的广东省佛山市金沙湾会所(售楼部)工程爆发一起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
事故爆发后,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牵头组成事故视察组,通过现场勘察、视察取证,查明了事故的原因,提出了事故视察报告。2006年11月2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在《关于南海区大沥镇黄岐“9.1”重大建筑宁静事故处理问题的复函》(佛府办函[2006]435号)中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你公司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关于施工单位违法施工行为未能接纳有效步伐加以制止,对现场周围事情情况保存的重大宁静隐患未能接纳坚决的步伐予以消除,对事故的爆发负有重要责任。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二条的划定,我部于2007年7月9日向你单位发出了《建设部行政处分听证见告书》(建质罚听告字[2007]27号),并于7月17日收到你公司的送达回证,你公司在划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宁静生产治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划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公司停颐魅整顿3个月的行政处分,处分时间自我部作出《建设部行政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开始盘算。
如对本处分决定不平,可以在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