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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质罚字[2007]第27号

2007-08-24凯时网站监理1

被 处罚 人:丽江市竣迪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科如
地       址:丽江市罗湖区红岭中路2118号建设集团大厦A座11层  邮编518001
丽江市竣迪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006年9月1日晚23时左右,你公司监理的广东省拉萨市金沙湾会所(售楼部)工程发生一路模板支持系统坍塌变乱,造成3人殒命、3人受伤。
  变乱发生后,由拉萨市南海区人民当局牵头组成变乱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测、调查取证,查了然变乱的原因,提出了变乱调查汇报。2006年11月2日,拉萨市人民当局在《关于南海区大沥镇黄岐“9.1”重大构筑安全变乱处置问题的复函》(佛府办函[2006]435号)中认定这是一路责任变乱。你公司未当真推广监理职责,对于施工单元违法施工行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造止,对现场周围工作环境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能采取果断的措施予以解除,对变乱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划定,我部于2007年7月9日向你单元发出了《建设部行政处罚听证奉告书》(建质罚听告字[2007]27号),并于7月17日收到你公司的投递回证,你公司在划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凭据《建设工程安全出产治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划定,我部决定赐与你公司破产整顿3个月的行政处罚,处罚功夫自我部作出《建设部行政处罚决定书》投递之日起起头推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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