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行政处分决定书 建质罚字[2007]第16号
- 2007-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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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分人: 石家庄汇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牛爱谦
地点: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45号
邮编: 050000
石家庄汇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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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19日8时,你公司监理的石家庄幼儿师范专科学校4号学生宿舍楼工程爆发一起塔吊坍毁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轻伤。
事故爆发后,由石家庄市建设局牵头组成事故视察组,通过现场勘察、视察取证,查明了事故的原因,提出了事故视察报告。2006年9月12日,石家庄市建设局在《关于河北省建材建设有限公司三级重大宁静事故的处理决定》(市建[2006]50号)中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你公司未对塔吊拆卸步队资质进行审查,未对塔吊拆卸作业专项技术计划进行审定,也未对塔吊拆卸历程中的违规作业行为进行制止,对事故的爆发负有重要责任。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二条的划定,我部于2007年5月14日向你单位发出了《建设部行政处分听证见告书》(建质罚听告字[2007]16号),并于5月21日收到你公司的送达回证,你公司在划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宁静生产治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划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公司停颐魅整顿3个月的行政处分,处分时间自我部《建设部行政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盘算。
如对本处分决定不平,可以在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