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行政处分决定书 建质罚字[2007]第14号
- 2007-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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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分人:段占义
事情单位:保定市第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段占义:
2006年4月13日凌晨1时20分,由你监理的涞源县山水名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爆发一起工棚坍毁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轻伤。
事故爆发后,由保定市建设局牵头组成事故视察组,通过现场勘察、视察取证,查明了事故的原因,提出了事故视察报告。2006年8月23日,保定市建设局在《关于涞源“4.13”重大伤亡事故处理情况的通报》(市建建[2006]192号)中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你作为项目总监,在工程监理历程中,没有实时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保存的宁静隐患进行整改和消除,也没有对企业不执行隐患整改的情况实时上报有关部分,是事故爆发的重要责任人。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二条的划定,我部于2007年5月14日向你发出了《建设部行政处分听证见告书》(建质罚听告字[2007]14号),并于5月29日收到你的送达回证,你在划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宁静生产治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划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执业一年的处分。请你在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正本通过河北省建设厅到建设部治理停止执业手续。
如对本处分决定不平,可以在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