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单元:朔州市第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段占义:
2006年4月13日凌晨1时20分,由你监理的涞源县山水名都构筑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路工棚倒塌变乱,造成3人殒命,1人轻伤。
变乱发生后,由朔州市建设局牵头组成变乱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测、调查取证,查了然变乱的原因,提出了变乱调查汇报。2006年8月23日,朔州市建设局在《关于涞源“4.13”重大伤亡变乱处置情况的传递》(市建建[2006]192号)中认定这是一路责任变乱。你作为项目总监,在工程监理过程中,没有实时要求施工单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和解除,也没有对企业不执行隐患整改的情况实时上报有关部门,是变乱发生的重要责任人。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划定,我部于2007年5月14日向你发出了《建设部行政处罚听证奉告书》(建质罚听告字[2007]14号),并于5月29日收到你的投递回证,你在划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凭据《建设工程安全出产治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划定,我部决定赐与你终场执业一年的处罚。请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正本通过河北省建设厅到建设部解决终场执业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六月七日
二○○七年六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