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质罚字[2007]第13号
- 2007-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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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朔州市第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文华
地址: 河北省朔州市新市区五四路成功巷1号 071051
朔州市第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2006年4月13日凌晨1时20分,由你公司监理的涞源县山水名都构筑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路工棚倒塌变乱,造成3人殒命,1人轻伤。
变乱发生后,由朔州市建设局牵头组成变乱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测、调查取证,查了然变乱的原因,提出了变乱调查汇报。2006年8月23日,朔州市建设局在《关于涞源“4.13”重大伤亡变乱处置情况的传递》(市建建[2006]192号)中认定这是一路责任变乱。你公司在工程监理过程中,没有实时要求施工单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和解除,也没有将企业不执行隐患整改的情况实时上报有关部门,对变乱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划定,我部于2007年5月14日向你单元发出了《建设部行政处罚听证奉告书》(建质罚听告字[2007]13号),并于5月29日收到你公司的投递回证,你公司在划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凭据《建设工程安全出产治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划定,我部决定赐与你公司破产整顿3个月的行政处罚,处罚功夫自我部《建设部行政处罚决定书》投递之日起推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六月七日